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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德国确定遗产税的新方针:大额多征小额不征

  • 作者:德国经济  来源:德国经济  日期:2007-10-1 16:50:47  浏览:
  • (德国财长Steinbrück和黑森州州长 Koch )德国政府预计将在今年秋季就调整遗产税的新税收体制达成协议,但总的方针已经确定:国家将对继承的大额遗产,特别是大额的地产征收更多的税,而相反对小额遗产将不征税。原来争论的焦点是是否执行单一的征收标准,因为如果执行单一的标准,可能对小型企业造成过大负担,而且小额遗产也将面临征收过多的税,现在看来这种情况将发生变化,政府有意对此进行修改。 德国财长Steinbrück表示,此次新税收体制改革的宗旨是为了完善遗产税的征收并确保政府的税收不会流失,至少保持现有的税收水平。政府就降低个人房产遗产税的征收达成一致,即不会对所继承的一幢普通家庭住宅进行征税,但此前关于经营10年以上的家庭式企业经营者不必缴纳遗产税的提案可能遭到否决。不论最终内容如何,征收遗产税的起始时间为2007年1月1日,该法案任何修订的影响范围也只涉及每年大约5万至6.5万宗的遗产案件。 作为遗产税改革工作小组领导成员之一的黑森州州长 Koch 在同德国财长Steinbrück举行第一次会谈后也向媒体表示,政府就制定方案的大致方针取得了一致,但具更为详细的方案内容将在秋季达成初步正式协议。 德国宪法法院在今年年初作出判决,认为目前的遗产税违反德国的”基本法”,并要求联邦议会必须在最迟2009年以前对此加以修改。联邦宪法法院的大法官们指出,目前对房产征收的遗产税率比现金或股票遗产更为优惠,这是违反平等原则的。而促成联邦宪法法院出面推翻现行遗产税的是设在慕尼黑的联邦审计署。联邦审计署对2001年起实行的对作为遗产的房产和其它形式的财产按不同税率征收遗产税是否合法提出了怀疑。例如,按照目前的遗产税法案,如果一个人继承了50万欧元的现金财产,他就要将这笔数额全数乘以遗产税税率来纳税,而一个继承了价值50万欧元的房产的人,则只需要按照市场上的“交易价值”(Verkehrswert)的一半来缴纳遗产税,即征税的基数与现金相比减半了。联邦宪法法院还认为,目前的对房地产、企业财产和农业用地作为遗产的估值远低于市场交易价格。 在联邦宪法法院做出这一判决后,德国自2002年以来的遗产税征税决定就变成是暂时性的了,但是到新的遗产税法通过以前,现在的遗产税仍然适用。

    德国的遗产与馈赠税收入属于各联邦州,2006年这项税收总计达37.6亿欧元,按照德国联邦统计局的统计等于是十年内翻了一番。

    联邦各州遗产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