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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战德国的经济组织与政策

  • 作者:歌剧院幽灵  来源:德国军事中心  日期:2006-9-14 下午 04:29:59  
  • 二、世袭的农民

    人们通常把德国当作一个工业国家,在这个工业国家中,农业在经济上只占次要地位。这点固然不错,但也不见得完全正确。在德国的经济中,农业亦自其重要性,因为农业生产足以供给约占全国所需80%的食品,纳粹因此自上台伊始即很注意他们的农业计划。实行这个方案的机构比纳粹体系的任何其他部门都发展得更为充分。

    关于农业,纳粹定下了几个目标,最普遍的目标是与他们的种族理论有关联的。在纳粹运动发展的初期,他们宣布过农家或农民是德国民族之骨干,是北欧血统的最健全来源。纳粹农业政策的主要宣传家台里(Walther Darre)和罗森堡都坚持认为“犹太人-马克思-自由资本主义”的衰败有一个主要原因,即是人口离开了田地,而集中于大都市区域。

    但是纳粹还有一些更实际更直接的目标,第一个目标是以改进农业人口的生活为手段,在农村造成一个在政治上效忠于纳粹的集团;第二个目标是要发展农业生产,使它在战争与封锁时能使德国满足生活必需品的自给自足;最后也是最大的一个目标是,纳粹希望将忠诚的德国农民移往帝国四境的边陲,以加强德国的军事地位。纳粹认为达到这些目标的方法是成立“世袭的农场”或自耕农地(freeholds)。这些世袭农场是依1933年9月29日的法令创立的,在法律的和社会的地位上类似封建时代的自耕地,一个世袭农场不得超过125公顷土地(约合300英亩)。它的所有者必须是农民,而该农民又必须是德国血统的德国公民,或与德国有血统关系的外国公民,且必须是“荣誉的”人,所谓“荣誉”指的是接受并拥护国家社会主义。

    世袭农场是不可让渡的,也是不能抵押的。农民将这种耕地遗留给子孙时必须依照限定继承人产业的法律、以及长子继承法所规定之权利,不得将地产平分给数子。长子之外的继承人只能分得对经营这世袭农地无重要影响的财产,他们可以用这笔财产获得教育或职业训练。如果这些继承人不是由于自己的过错而陷于贫困,他们有权回到世袭农场并在那里生活。农民在遗嘱上不能违背法律的规定改变其农场之处置。如果他没有自然的继承人,国家可以指定一个继承人。任何人不得拥有一个以上的世袭农场。

    为了处理在这条法律下引起的诉讼,纳粹政府设立了特定的农业法庭,由各地地方法院的法官与两个农民组成。凡有普通上诉法庭的地方设有高级法院,还有一个最高法院以审理一切有关自耕农场的案件。这些法院都有相当大的权利。如果有一个业民不能经营其农场使其生利、或是他的行为“不荣誉”时,法院有权剥夺他领有世袭农场的资格。

    到1936年,德国约有100万所农场依照该法律变成了世袭农场,其中包括一些大地产,其原来的主人在负债累累的情况下替他们的地产取得了世袭农场的法律地位,以此逃避债务,避免其农场被债权人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