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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德国的经济组织与政策
- 作者:歌剧院幽灵 来源:德国军事中心 日期:2006-9-14 下午 04:29:59
- 七、价格的规定
纳粹政府于1933年上台时,急欲抑制德国的物价停止上涨,因为他们认为要使德国经济复兴,必须维持价格和工资的稳定。他们以这个观念为出发点,最终发展成了一个复杂而包罗万象的定价制度。纳粹称价格规定为“价格构成”。
我们试将1933年以来纳粹用以控制价格的各种努力做一简要叙述,以更明白他们这个定价制度的基本内容。1934年时,纳粹政府颁布若干命令,规定了各种商品的最高价格,并设立了无数政府机关去执行那些法令。后来因为这些机关职权发生了相互复杂与冲突,政府于1934年11月6日任命了一名价格统制主任(专员)。他的职权经过几次的扩大,每次将更多种类的商品划入他控制的范围,一切的价格增高必须先得他的核准。
然而到1935年时,政府规定的最高价格与生产厂家、商人和消费者实际所付的价格之间逐渐发生了差异。市面上有各种“暗中”的价格增高,有许多的“违禁买卖”,特别是农民与城市消费者间的违法交易。此外,有许多商品的价格虽然依照政府规定没有变化,但商品的品质却降低了。政府纵然颁布种种规定,但所有一切商品的价格指数在1935年全都提高了10%到25%。
纳粹将农业物价与工业物价划分开来,农业价格依靠那些比较弹性小而且不易控制的供求条件,再加上意识形态(认为农业和农民是“日耳曼民族的骨干”)的原因,因此纳粹在1933年至1935年间努力提高农产品价格。按纳粹的理论,这应该对小农和新创立的世袭农民们特别有利,可是实际结果似乎令人失望。若干人认为中央机构的价格规定主要是便宜了较大的生产者,而使小农蒙受非常大的牺牲,因为政府规定的最高价格只适用于大批销售的商品,由于小生产者不能大批交货,他们只能接受农产品收购商提供的较低的零售价格。大规模农场的生产者能够耐心等待,将收获物囤积在手里晚交,所以在这方面又得到了便宜。
1935年6月30日,纳粹将统制价格的权分散交付给各机关。政府一共任命了49个物价统制专员,负责监督价格法令的实施。纳粹还加强宣传:“要生产旺盛,不要物价高涨”的口号,但是物价问题依然没有解决。于是纳粹于1936年10月29日任命了一个新的全国物价统制专员。
这位新专员作了一番比从前更坚决的努力,以求稳定物价。他于1936年11月21日颁布了“停止涨价”令,10月30日接着又下了一道同性质的行政指令,规定一切商品与服务的价格绝对不得高于1936年10月18日的水准。
自1937年至1939年间,德国的物价统制执行十分严厉,基本上消除了由供求因素决定的市场价格。政府规定的价格包括生产成本再加生产者的合理的利润在内,而生产成本则由政府严行监督,凡是价格专员认为某些工业部门能够用各种方法减低生产成本,政府便强迫那些部门降低产品价格。如果物价受了进口原料的世界价格变化之影响,则德国国内的价格将随之加以调整。纳粹发展这一套物价统制时,着重表示他们所追求的不是“市场环节”,而是“市场的组织”,并实现价格的稳定。
关于规定物价,工商业自治团和卡特尔和物价专员通力合作。工商业自治团的各全国组成立并提倡全国一律的薄记和成本会计制度,而卡特尔则根据这些制度成立“指导价格”以辅助价格专员去定价。工商业自治团之全国性各组与卡特尔合作,使商品标准化,进而消除不合理的价格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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